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4:1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3:05
在非债清偿中,给付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为给付,因债务不存在,给付人之给付目的无法实现,该给付因无给付目的而欠缺法律上原因,因而受给付人受领给付当构成不当得利。非债清偿一般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基于非债清偿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某案中,刘某作为银行的信贷员,明知道其与被告陈某、王某之间没有债务而一厢情愿代陈某与王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应属于非债清偿的范畴。但是,刘某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属于“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此在各国法典中都有明文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履行的给付,如果给付人明知其无给付义务,不得要求返还”。日本和俄罗斯的民法典中对此非债清偿亦有相关规定。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仍为任意之给付,则因个人不合理之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法律自无保护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