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相关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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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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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7 01:33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题中,刘花一直健在,谭某并不能以该条规定为理由分配到遗产。从该题中也不能看出谭某对染秀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因此,本人认为该题中的答案应为:遗产为刘花一人继承。参考书或许有误吧。
本人在网上查到原题,内容与你所说不一致:
“染秀早年丧夫,与独生女儿刘花、女婿谭×共同生活。刘花于1975年生子谭云,翌年生女谭脂。谭×于1982年与其妻离婚。谭云由谭×扶养,谭脂随其母生活,谭×于再婚存续期间,经常带营养品看望岳母。离婚后,谭×与岳母共同生活,但染秀不承认谭云是其外孙,不许他登门。经协议,谭云由其母领回。1986年二月染秀去世,当天,谭×在车祸中死亡。谭有存款等财产价值3000元,染有房屋3间存款5000元。染有姐染芬和弟染柱。请问:染秀、谭×的遗产如何处理?
参*:1.①染秀先于谭死亡。②染秀的遗产由谭×继承,因为谭在丧偶后一直赡养染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染秀的姐姐和弟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案中不能继承染秀的遗产。③对谭×的遗产,包括他继承染的遗产,由谭云和谭脂继承。”
当然,本人对该答案也有不同看法:谭X经常带营养品看望岳母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对其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呢?不敢苟同。而且答案中,刘花的权益也被剥夺了,真搞不懂。
从后面的题来看,个人认为,染秀的遗产应由刘花继承,而谭X的遗产由谭云和谭脂继承。。
细看这个题目,实在混乱,什么叫“谭X于再婚存续期间”?后所称“岳母”是不是就是染秀?还是再婚之岳母?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