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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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8:44
只听说朋友圈晒娃有危险!分享图片不慎有“灾难”!怎么想挣点小钱儿,在朋友圈卖点儿香烟还送自己坐了牢?微信上还有哪些买卖千万做不得?这些你都清楚吗?
案例一
微信上不可销售“水光针”、“美白针”、“肉毒针”等美容针剂产品
家住湖北武汉的女子田某原本待业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很快交换了微信。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并邀请她也一起参与。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机关抓获归案。此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提起公诉。
*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2017年11月2日,柯桥*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
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案例二
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微商们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
微信代 购彩 票被判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日前审结一起微 信代 购 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 票,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遂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五
微信上卖 淫 秽 视频被判刑
日前,县人民法 院以贩 卖 淫 秽物 品牟利罪,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2月,叶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点进微信好友的朋友圈里,发现了一则低价招收代理的广告。当时她处于待业状态,没有任何收入,看到这个只要点点手指头转发就能赚钱的“生意”,她心动了。随后,叶某交了300元入会费,成了所谓的“代理”,还被推荐进入两个名为“电影交流群”和“新资源群”的微信群。
叶某表示,群里的资源很多,都是给“代理”用来销 售的淫 秽 视 频。她在加入“代理”后,逐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用群里别人转发出来的一些交 易成功的照片打广告,发展自己的“代理事业”。期间,她通过群里的资源向微信好友贩 卖了22部5元—20元不等的淫秽视频。她的疯狂转发,很快便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2016年4月8日,叶某经当地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自首。据了解,叶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共出售 淫 秽 视 频22部,从中牟利170元。县人 民 法 院审 理认为,叶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传 播 淫 秽 视频22部,其行为已构成传 播 淫 秽 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六
微信上卖 假 名 牌被判刑
2014年,韶关市浈江区*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 假的案件。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
经讯问,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经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来源:凤凰网资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8:45
肯定商品违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