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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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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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9:55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系(Civil Law),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十二世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在意大利被重新发现,由于其法律体系较之当时欧洲诸领主国家的习惯法更加完备,于是罗马法在欧洲*上被纷纷效法,史称“罗马法复兴”,在与*教文明与商业文明等渐渐融合后,形成了今天*法系的雏形。此为*法系由来,故*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在今天来看,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因此作为罗马法直接继承者的*法系以民法为基础。「公法」与「私法」分得极为清晰,对个*利与公共权利均有约束规定。同另一*律体系英美法系相比,其一大特点是具有系统的民法体系,所以*法系又称民法(Civil)法系。
*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体系,*体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中国、日本等后进国家效仿的对象。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实行*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好像法律是被逐渐累积起来,而无须经过立法机关。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9:55
*与英美比较
两*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