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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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03:41
从理论背景上来看,“受众接近权”无疑是在反对媒介私化,媒介应该是一种社会公器,也是如美国*第一修正案规定所言是一般社会成员的“受众”权利,与现状应该是截然不同的。媒介接近权的概念,反映了资本主义媒介制度下社会成员的表现自由或者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媒介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巨大矛盾。似乎媒介私有化成为一种既定的制度一样对受众的“传播权、知晓权、接近权”等权利进行了*化维模。“接近权”让人们趋于认清现实中的私有传媒方式和自我在这个方式中应有的地位和权利,让原有的“理想化言论自由”的观念趋于冷静思考,唤起人们对媒介权利分配的认识,也企图削弱体现在媒介上过于浓重的权利色彩。与上述中提到的矛盾相对应的就是说,虽然美国等国的*规定了社会成员拥有表现自由或者言论自由,然而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地实现这些权利的重要手段---大众传播媒介却作为私有企业控制在所有者手中;由于私有财产权的排他性,这种私有媒介制度所保障的仅仅是所有者权利,而不是一般社会成员的权利。这个矛盾,如果说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尚能由于许多中小媒介的存在而得到缓和,那么在进入垄断阶段后,传媒越来越大型化和独占化、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大资本手中的状况下,矛盾的激化便是在所难免的。媒介接近权的概念,正是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