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4:01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3 17:36
你说的问题,一个关键点是婚前购房,合同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那么购房的负债到底是你一人的,还是两个人的?如果是两人负债,当然是两人偿还。如果是你一人借债,这就涉及债权人向你们二人主张权利的问题。追答这个问题应该有争议,我认为应该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3 17:37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物一卖的规矩,至今国家没有废除这个规矩,所谓的加名没意思,但是直接后果以及引起的后果是自负。离婚是家庭事务,按照你的描述在你家的家庭事务里已经把房子当成你家的了,谈不上共同财产,瞎分。女方为买房子出钱了,得还给人家,甚至给利息、收益。“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你好好想一想你们两个是否有这种生活,特别注意与家庭生活区分清楚,和公婆在一起过日子的不存在这种生活,不在一起的也不一定有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3 17:37
你好,判决书的观点其实并无不当。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婚前一方买房登记双方名下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也就是把房子的共同共有权无偿赠予给另一方,因此在房屋的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赠予”和“无偿”也决定了受赠方不应负担房屋上的其他义务。关于你提出的那个法条,一般来讲,只有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对于银行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3 17:38
婚前债务应该向对方讲清楚,不然的话婚后可能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看婚前债务应该由欠债人本人偿还,不应带入婚后,如果对方理解,事情还好解决,如果对方不理解,麻烦就大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3 17:38
你应该找一个专业的律师网站去解决这个问题,找专业的人事。而不是在这边问我们这边泛泛之辈,我们顶多是凑个热闹,也给不到你实际的回答。真正这方面的人才是不会这么有空来刷百度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