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对UPS数量布置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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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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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2 21:07
对数量规定不多,对UPS功率和条件有规定:
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21,其中第6.3.3款,第2条规定: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21,其中第14.9.6款,第1条规定: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21,其中第15.8款,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做了如下规定:
15.8.1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电源配电箱内,宜根据需要安装浪涌保护器。
15.8.2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21,其中第20.2.9款,第2条对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如下规定:当机房内通信设备有交流不问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可设一组。
2、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
A.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其中第3.3.4款,第1条规定: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3条规定: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4条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其中第20.2.9款,第2条对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如下规定:当机房内通信设备有交流不问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可设一组。
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其中第20.4.10款,第2条对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做了如下规定:
1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问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
3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E.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其中第20.5.2款,第25条对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做了如下规定:
1)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方式;
F.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8条对卫星通信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做了如下规定:
1)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