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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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02:48
法律分析:《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下列标志不得申请为商标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九)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十一)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