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员家庭如何向单位处理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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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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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00:08
问:朋友的丈夫2006年11月失踪至今。期间公司仍然给办五险一金,无工资。最近公司按旷工处理,开除其丈夫,并停止交五险一金。现在想问:1、现在人仍然没有找到,但公司只通知家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交五险一金。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2、其妻子或亲人能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吗?或者有其它途径解决吗?
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突然失踪,单位可以公告,要求其限期回公司工作。如果长时间杳无音讯,用人单位可以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通知其家属。用人单位亦可解除与该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家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客观条件,用人单位无法和当事人协商,而且用人单位已为此作出了努力,所以解除原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事后该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非主观意志所致(例如遭他人非法威*、胁迫、绑架、监禁,遇意外事故伤害,突发精神病等),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与当事人协商恢复原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