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关于刑诉的名词解释,急急急!!! 1.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中的) 2.庭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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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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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03:00
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及审查处理
1.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注意:申诉权人与上诉权人的范围是不大相同的,如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即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2.申诉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注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诉。
3.申诉的时间
(1)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注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 行政诉讼法解释 ” 第73条)。
4.申诉的效力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5.申诉的审查处理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上级人民*可以交该人民*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
(2)原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第二审人民*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审查。第一审人民*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审定。
(4)对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审定。
(5)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
6.申诉引发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
1.各级人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 “ 各级人民* ” 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
(2)该人民*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
(1)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2)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407、408条)。
(4)人民*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
(5)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①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②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外,任何一级人民*都有权对同级人民*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了最高人民*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只能对下级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的同级人民*。
④抗诉的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依据刑法,对于原判无罪的案件的再审抗诉应当受追诉时效的*)。
⑤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注意:二审抗诉针对的是同级人民*的判决、裁定,不过,最高人民*没有二审的抗诉权;再审抗诉是针对下级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起再审抗诉。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1.再审和提审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2)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其审判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有别: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人民*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注意:在民事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民事诉讼意见 ” 第199、200条);在行政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行政诉讼法解释 ” 第77条)。
2.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1)人民*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③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②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④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征得人民*的同意;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不派员出庭的。
(3)人民*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4)除人民*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3.开庭前的工作
(1)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2)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1)人民*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提押。
(2)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审理程序
(1)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或者抗诉范围的*。
(2)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接受抗诉的人民*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
(3)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不再接纳新证据。
(4)人民*审理人民*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6.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最高人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
7.重新审理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注意:该审限的计算方式应当从 “ 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 ” 起算,不要混淆为 “ 受理之日 ” 起),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3:00
你好:我告诉你,你提的两个问题分别在百度里一搜就搜到了,很简单的,祝你前程似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3:01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庭前准备亦即开庭前的准备,是指*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程序。追问我需要的是刑事诉讼,不是关于民事诉讼的!!
追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概念是一样的,把民事二字删除,留下诉讼就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3:01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以及人民*对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二、庭前准备是指案件相关方在庭审前对一些庭审可能用到是资料、证据等材料进行准备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