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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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20
建立基础:格老秀斯(Grotius,1583-1645年)所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
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6.3.13 - 1694.11.8)
主要内容:著名的胡伯3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各国君主根据国际礼让(comity),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如在其本国已生效,只要不损害另一国家主权者及其臣民的权力或权利,在任何地方都有效力。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