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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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3:53
手机话单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机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签名、盖章,并且不是移动公司出具的话单原件。
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开庭。开庭后,便有越来越多的疑点浮现出来。
警方推断王朝行踪的一个依据是,“139××××1190”通话单。在庭上,王朝的辩护律师首先对该清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手机通话单一般记录这样一些信息,机主的手机号,本机呼出呼入的号码,呼出呼入的时间,附件基站的站名,还有通讯时手机的串码。
也正是这组串码,让辩方律师王振荣生疑。
每个手机都有个单独编号,叫做手机串码。而在通话单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现的手机串码却不是王朝的手机串码。
北市区警方解释称,刑侦大队通过串码技术分析,发现139××××1190电话卡曾于14:30时,在被抢手机上使用。也就是说,警方认为,那个尾号86301的手机串码,是属于陈小菊的手机。
但辩方律师指出,陈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机为一行货手机,其包装盒显示,串码尾号是8638,且只有15位。
而通话单上“陈小菊”的手机串码则是16位。
在庭上,控方称,手机串码后两位是任意的,后两位号码不对,也是同一部手机。
一位移动公司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所有行货手机,手机串码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现两个串码,而且位数还不对。
辩方律师还指出,通话单上,王朝的手机串码对应的,是一部直板的诺基亚手机。陈小菊在问讯笔录中称,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盖手机。
还有一点让辩方律师生疑的是,北市区*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的签名,也没有出具单位的公章。
王振荣说,作为证据,必须要有出具人、出具单位的签名和盖章。
在“139xxxx1190”通话单上,有着这样一句说明,“该话单系我单位从石家庄市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上面盖有保定市*居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公章。
王振荣说,那原件在哪儿呢?刑警大队有资格证明,该话单与原件无异吗?
北市区*分局对此曾这样解释,该电话清单系*机关调取移动公司存储器内数据,经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只有一枚指纹?
警方从案发现场只取到一枚指纹,王朝母亲怀疑*机关中有人骗取了她儿子的指纹。
在庭上,*机关指认王朝为抢劫疑犯的另一证据,也遭到质疑。
侦查过程,*机关调取河北冀兴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处的监控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
辩方律师王振荣说,“937”不是一个完整的汽车牌号,该车的车型、隶属哪里管辖都不得而知,怎么能证明,那车是王朝的车呢?
*机关还提供了一个证据,证明王朝就是那个入室抢劫犯。
*机关提取了王朝的指纹,与从酒瓶上获取的指纹,一同送去对比,发现两个指纹吻合。
但王朝的辩护律师,还是从这一证据中发现了一些疑点。
首先,民警石俊鹏在现场勘验时,在卧室门口发现的是一只红酒酒瓶,并摄有照片。为什么*机关指纹送检报告上显示的是XO酒瓶?
其次,警方只从酒瓶上采集到一枚中指的指纹,而且是指尖朝上。那么指尖朝上,怎么能握住酒瓶呢?还有,为什么没有在现场采集到其他脚印或指纹呢?
王朝在狱中曾回忆了这样一个细节,2006年9月28日,一个朋友曾给他介绍认识一位保定的“歌厅老板”。王朝到场后,这位老板指着桌上的一瓶XO酒要请大家喝。王朝用手将酒推开,表示自己请客。
王朝说,后来接受审讯时才发现,那“歌厅老板”便是北市区刑侦大队干警王小龙。
杨惠贤怀疑,警方可能从她儿子王朝处骗取指纹。
一位曾参与审理王朝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我做过这么多年的刑庭法官,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现场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纹的情况基本不存在。一般现场会有许多指纹和脚印的。” 证人为何改证词?
警方又出具一份新证词和原供完全相反;该证人告诉记者那是警方“诱导性”问话的结果。
王朝案第二次庭审是在在2007年6月27日。在两次庭审中,主审法官曹云廷均持王朝无罪的观点。
2007年8月底,曹云廷打算前往石家庄,询问移动公司出具话单的情形,以及听取公务员郭永军的证言。在曹云廷动身之前,王朝案的主审法官发生变动,曹云廷不再参与此案。
“这两个证据一旦由*采集,或许能成为直接支持王朝无罪的证据。”一名参与审理王朝案的法官说。
2007年9月3日,王朝案进行第三次庭审。
审判过程中,保定北市区*副*李刚进入法庭,当庭呈上一份新的证言。那是一份当天凌晨三点,干警王小龙从石家庄邢世平处取得的证言。
邢世平证明: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上午,不仅没有在石家庄处理车事故,还告诉邢他人在保定。
律师李波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证据提交应在审理阶段之前,审理阶段开始后再提交,不合法。
该案一审于2007年12月10日判决。
*没有认定手机通话清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但认定了,案发现场指纹为王朝所留,且有邢世平等证人证言和高速公路监管处信息佐证,判处王朝抢劫罪成立。
18天后,王朝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3月18日,记者采访邢世平,邢回忆了3年多前,干警王小龙凌晨找他取证的场景:“他先给我看了一张移动的话单,话单显示王朝的手机在8月11日确实漫游到保定,我就相信王朝一定是抢劫了。”
邢世平承认,警方的问话“有诱导性”。他举例说,警方会先问他“王朝是否在外地跟他打电话”,而王朝确实曾打电话说他在外地,但那是在案发前几天;警方还会问,王朝是否某个早上给他打电话。
邢世平说,在经过“巧妙的提问和组合”,最后就成了一份与他提供给王朝律师截然相反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