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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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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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9 07:16
*总理李克强签署*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条例共6章45条,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作了7条详细规定,包括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关于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条例要求“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同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等。
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