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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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10:17
你好,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公布的低收入标准(2008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500元(含)); 2.申请家庭的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8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3.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5.申请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6.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申请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关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的认定 1.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⑴工资、薪金所得; ⑵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⑶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⑷劳务报酬所得; ⑸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⑹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 ⑺家庭存款(含银行存款、现金、借出款等)和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折合现金人均额度超出市*公布的低收入标准6倍以上部分列入家庭收入; ⑻因继承所得; ⑼其他所得。 2.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 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⑵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⑶对家庭、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给予的一次奖励金,劳模津贴; ⑷由*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或捐助款;残疾辅助器具费; ⑸独生子女保健费; 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⑺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费用; ⑻丧葬费; ⑼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家庭收入的项目。谢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