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20:5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3:39
我来说说:
第一题:
合同已经成立。
原因:双方已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其中“甲乙约定,甲先付给乙800元,山地车暂由乙保管,明天交付余款后,甲领自行车”也是买卖合同的条款,即履行合同方式的条款。
乙
当天,乙没有将自行车交付,按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需交付才能改变所有权,因此甲没有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所有权依然是乙的。按我物权法的规定,动产在转移所有权时风险转移。自行车被偷,所有权是乙的,即被偷的是“乙”的自行车,自然由甲负责。
救济:乙退赔甲的所付费用及甲为此交易花去的必要费用;或者另给一辆同样的自行车给甲(因自行车是种类物)
哆嗦一点:假如自行车没有被盗,而是乙以1200元将自行车又买给了丁,可不可以呢,当然可以,他回过头来退赔甲800元就可以。
第二题:
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已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已达成合意,且双方已履行完毕,牛的所有权因合同的履行完毕而转移给了甲,风险也已转移给了甲。甲将牛交给乙看管,是一种委托,牛因雷击而死,乙没有任何过错,故意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两个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个合同部分履行,所有权没有转移,而第二个合同已履行完毕,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3:39
一,1,该合同成立。买卖合同属于诺城合同,买卖和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的交付时起转移,《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有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至于“收到货款后才告知甲车被偷走,不予退款”已涉嫌诈骗行为
二,合同已成立。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乙不应当退款。此题中属于甲的原因没有把牛牵回去,属于双方另行的约定。
以上两题类似,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合适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利益的归属以及买卖双方能够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合同法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3:40
两个买卖合同均已成立。因为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第一份合同:车被偷后乙并未告之详情,属于欺诈行为,甲完全可以向其索要货款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份合同:牛被击死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可以要求退款,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