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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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07:05
法律分析: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五、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鉴定的,一律认定为突出矿井; 六、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依法关闭; 七、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一律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