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证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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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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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5:00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或者*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认定山林权属的书证主要有“林业三定证”(包括山界林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等)、“土地证”(包括清册)、“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判决等),这三类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应有顺序之分,认定的顺序应该是先“林业三定证”再到“土地证”最后是“权属变更凭证”。
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林业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这些“合法的权属变更”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在没有“林业三定证”或者“林业三定证”不能认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则应以“土地证(包括清册)”为依据,但是,在土改之后如果有入社、“四固定”、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情形发生的,则应以“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作为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是发到户,但要县以上*去办,找你们村长去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