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江西义务兵退伍有什么政策?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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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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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1:12
【发布单位】宜春市
【发布文号】宜府发〔2003〕31号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2003-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办法规
【文件来源】-----------
宜春市*关于印发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3〕31号)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第34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纳入工作安排范围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转业士官在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后,也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律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负责安置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 经安置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安置工作机构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并由安置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填发《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申请人凭*领取经济补助费,转业士官凭证同时领取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六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当地安置工作机构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第三章 自谋职业补助费发放标准
第七条 市直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义务服役期间,每服役一年补助人民币6000元,两年共计补助人民币12000元。义务服役期满后转为士官继续服役的,每服役一年补助人民币1000元,直至退出现役。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000元。
第八条 各县(市、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和转业士官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四章 安置补助经费筹措
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征收有偿转移安置费。
第十一条 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资金。
第五章 安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给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十四条 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业务开支。
第六章 自谋职业优惠*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管理部门免收首次注册登记、*费,三年内免收管理费并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免收*费。
第十六条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精神,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按照*宜春*、宜春市*《关于贯彻落实赣发[2002]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2003]1号)精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进行了城镇失业登记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他们享受扶持*的凭证。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伤残军人的,除享受残疾人就业的优惠*外,同时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待遇。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市个体工商户的标准、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一律转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保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劳动保障和退伍安置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搞好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不应由当地*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但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
(三)安置工作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理机构
县(市、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
办理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申办条件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申办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4.《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赣府发〔1988〕124号)
5.*、**、江西省*、江西省军区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