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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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21:02
法律分析: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14、15楼失业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