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场合拍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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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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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10:41
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权有两个前提,一是未经本人允许,二是为营利为目的使用。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扩展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由于《民法典》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
因此,如果这些摄影作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并展览的,原则上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但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10:42
其实是侵犯了人的肖像权。一般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也包括损坏、玷污、篡改他人肖像。这是严格意义的侵权。相关法条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 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 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例外:(1)政 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youxing、shiwei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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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10:42
问题一:“公开场合即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店、码头、机场等,这些场合向任何不特定的人开放。”这段话是司法解释里的。其他部分,是律师阐述的。
问题二:商场和商店为什么可以阻止拍照?这是因为商店内商品型号、价格等是商店的商业隐私,他阻止你拍照是为了避免商业隐私泄露,导致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问题三:如果我在公共场合拍到他人(全身),不用做盈利目的,非法用途,不上传网络,只做私藏,他有权要求我删除照片吗?从法律的角度讲,对自己肖像权,有自行管理的权力,所以他可以提出你删除影响,出于对人的尊重,你应该要删除之;否则,一旦从你这里泄露出去,你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问题四:公共场合的不文明事件或违法事件,我拍下上传网络,构成侵权吗?
不构成侵权。因为你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为了避免别人用你公布的视频进行加工作为盈利工具,也为了保护和教育当事人,建议在人像上打码。追问关于问题1:那哪部法律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可以拍照
问题2:商场和商店不拍摄商品,只拍摄不文明事件,他有权组织么?
问题3:我不删除构成侵权么?
追答问题一:法无明文规定者即为合法。法律只规定了不能在规定场所照相、比如涉密场所、军事基地等,换言之,那就是在公共场所可以照相。
问题二:你能确保只拍摄记录不文明事件,而镜头里没有一件商品、价格吗?如歌可以确保,那他无权阻止。此外,他还可以以你打扰了他们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由,请你停止打扰的行为。
问题三:不侵权。但是如果你不小心流出去,或者被人加工成盈利用、讽刺用的作品,那你也侵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10:43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有自由行使相关权利的自由。
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既不鼓励也不禁止,依照法理、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规定禁止拍照,都有权利进行拍摄。
注意:国防、公检法办案区不允许拍摄,除非经过许可,此种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