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清偿,可否举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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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10:01
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清偿!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应当先于质权成立(此话如何理解?)
举例:
我以我的一台电脑(价值7000元)作为抵押,向A借款5000元,并与A进行了电脑的抵押登记;之后,我又以该台电脑出质向B借款4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B同时向我要债,则A可以优先受偿5000元。
如果我先将电脑出质给B,按照质权取得的规定,电脑需要交付给B,质权才能成立,所以电脑一定置于B处,则此时我难以再用该电脑进行抵押,所以,“从实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10:02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应当先于质权成立
这句话是错误的。一般而言,抵押权是针对不动产,和质权的标的物并不一致。如果是动产,比如船舶,通常设定限定物权也以登记为要件,不能设定质权。当然现在物权法新规定了流动抵押权,这种抵押权是不能对抗质权的。
所称流动质押权,为物权法181条,又可称之为全面业务抵押、动产抵押等。在所约定的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权人对于所抵押的动产并无优先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10:02
这句话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