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是不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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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0:39
不是,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销售行为,到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有10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飞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也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0:40
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专用发 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