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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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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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8:39
应该给张先生,因为此时珍珠是无主物(不是鱼的孳息),张先生与饭店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交易习惯,先吃饭后付费,所以张先生对鱼享有所有权,自然对鱼腹内的珍珠具有先占的权利,而服务员只是为张先生服务的,不具有先占权,小萍在本案中与各方均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也就不具有先占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8:39
该归谁,*判决算,而由于这涉及到很多不确定性(如下面各种分析),所以最终归属就要看各自所请的律师的能力了,!!
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本案根据具体情节不同有两种情况,首先需要区分珍珠是有主物还是无主物:
1、珍珠大到不可能是鲈鱼自己吃进去的,也就是说,是人为放进去的,那么这是有主物,无论是谁发现,都是拾到遗失物,适用七十九条第二款。当然,现在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应该进一步详细规定公告期间和奖金,如果过了公告期间,就归拾得人所有。
2、如果无法确定珍珠的来历,可以视为无主隐藏物,适用七十二条第一款。现在的规定是归国家所有,是不合理的,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物不包括抛弃物,抛弃物适用先占规则。
这里就需要确定拾得人或者发现人、先占人,其实都是一个谁是先占人的问题。以拾得人为例,首先排除鱼贩子,因为鱼贩子没有发现珍珠,不存在拾得问题,即使转手100个鱼贩子,都是这样。其次排除服务员。服务员无论是作为雇员拾得还是受顾客要求打开鱼肚子,都是间接占有人。现在的问题是,谁是拾得人。由于尚未结帐,因此张先生和小萍实际上处于同样地位,可以一并考虑。尽管尚未付帐,但从民事习惯来说,先吃饭后付帐和先付帐后吃饭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因此是否付帐不是关键。既然点菜了,那么这条鱼就处于张先生和小萍的实际控制内,包括鱼肚子中的珍珠,因此张先生和小萍是拾得人。同理,无主隐藏物的发现人或者抛弃物的先占人,自然也应该是张先生和小萍。两者地位相同,平分珍珠。
看看各个律师的评论吧:
这颗珍珠该属于酒店还是顾客?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如果要搞清珍珠的归属,最根本的是要确定珍珠的法律性质。无疑,珍珠的法律地位是属于鲈鱼的天然孳息。张先生叫小萍点了清蒸鲈鱼,酒店将菜品端上餐桌,这时餐馆和顾客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履行。我国《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鲈鱼的所有权归属顾客,那作为孳息的珍珠,我认为也应当属于顾客。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 河南洛阳开物律师事务所)
严格来说,这颗珍珠既不属于酒店,也不属于顾客。因为无论是酒店还是顾客,在进行交易时,交易物都只是鱼,而不包括珍珠。对于意外出现的珍珠,对于他们来说,都是不当得利。
杨仲凯 李明宇(律师 天津明扬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清蒸鲈鱼进行了多次转让,而买卖双方都只是就鱼本身达成了合议,均没有考虑到鱼肚子里还有一颗珍珠。所以本案的珍珠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始取得制度,由卖鱼的小贩所有。
小萍有无权利主张所有权?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珍珠的所有权属于张先生。张先生首先是付费方,又和小萍一道享受清蒸鲈鱼,其并不是将清蒸鲈鱼赠与小萍,而由小萍对清蒸鲈鱼自由支配。所以,小萍以鲈鱼是自己点的菜为由主张珍珠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服务员能否主张“发现权”?
李云(中法网网友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
关于发现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发现权的客体,一般应该指科学发现、有重大意义和价值的非科学发现。从鲈鱼中发现珍珠还不能上升到“发现权”的高度予以法律保护。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 中国普法网)
如果这颗珍珠不是由鲈鱼体内自然产生的,而是由于自然之外的原因被放入鲈鱼体内的,那么珍珠在法律上的性质就是隐藏物。如果顾客和酒店都没有证据证明珍珠归属于他们的话,应该归属于国家,该服务员就可以因为发现并上缴珍珠的行为而获得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利益。
未付账时菜品是否已为顾客所有?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端上桌的菜品无论顾客使用与否,只要没有质量问题,顾客都要付账。顾客可以在付账前按自己的意愿将菜品进行处置。这些习惯做法都表明,顾客对点要的菜品在付账前是有财产权的。
参考资料:http://post.baidu.com/f?kz=175044904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8:40
张先生称,自己在酒楼请客吃饭,虽然还没有买单,但是根据合同法和一般
酒店的惯例,被告将菜送到餐桌上就是将食物交付给了食客,食物的所有权也转移 给了客人.因此,原告已经拥有该盘鱼的所有权.而珍珠是鱼的天然孳息,随鱼的 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所以珍珠的所有权应当归原告所有.
酒楼:首先,原告*与被告酒楼之间形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在本案
中,*和钟慧在酒楼中点的菜是清蒸鱼,他们均未把珍珠当做交易对象.而珍珠 的突然出现,对张先生来说是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张先生应将不当得利 珍珠返回给酒楼.其次,张先生发现珍珠时并未付款,该清蒸鱼包括珍珠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仍然属于酒楼所有,所以酒楼拿了珍珠合理合法.
小贩的理由是,鱼是由他 从海里打捞的,鱼和珍珠都应归他所有,这应该是他的劳动所得;而酒楼向他购 买的是鱼,双方并不知道鱼肚子里有珍珠,因此他与酒楼是按照鱼的市场价格进 行交易的,鱼钱里面不包含珍珠的价格,因此珍珠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酒店发 现珍珠是不当得利,应该将珍珠返还.
被告酒楼对小贩的说法给予了反驳,他们称武进没有证据证明藏有珍珠的鱼是 其卖给酒店的,因为当天的鱼除了武进送的货,还有前一天酒楼自己买的鱼,故 该珍珠的所有权不属于小贩
我认为:
酒楼将该鱼制作成菜肴交付给了消费者原告,鱼就归原告占有和支配
了.原告在食用鱼过程中发现珍珠,是在食用属于他自己的鱼时发现的,理所当
然应该归张先生所有.
对于酒楼这是一个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酒楼不知鱼中有珍珠,所以才会 以正常的鱼价卖给张先生.张先生以正常的鱼价买有珍珠的鱼,对酒楼显失公平.
对于小贩来说合同的交付标的仅限于鱼,怎么也说不上珍珠.那么,是否是鱼贩子的,就需要他举证和主张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8:40
首先说要的人:张先生,小萍,清蒸鲈鱼,服务员,酒店老板,卖鱼的小贩。
刚才回答者: 【污点证人】 - 举人 五级 3-7 16:50说:应该归小贩。
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让公证部门,公证一下,或者是由鉴定专家鉴定一下,到底值多少钱,这样,张先生把它买下来就可以了,就归张先生所有了,如果为了朋友情谊,他可以珍珠送美人,给小萍也可以;把钱给了服务员,服务员就能拿到钱,说不定还有奖金呢!最终钱还是要交到酒店老板那里,老板知道是小贩没有收到珍珠的钱,就把钱还给了小贩,小贩在得到这笔意外之财后,很是感谢那个鲈鱼,就把它火化祭祀供奉了。
保佑他年年有今日,岁岁有今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8:41
珍珠应该属于小贩,1、鲈鱼是小贩通过合法途径获得;2、小贩和酒店老板未达成交易,小贩可以随时终止交易;3、张先生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他付钱买的是蒸鲈鱼,但未指定是这条鲈鱼,而且他还没付钱;4、小萍的理由更是没有法律依据;5、服务员虽然首先发现珍珠,但珍珠属于鲈鱼的孳息,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即小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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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该归谁?
应该给张先生,因为此时珍珠是无主物(不是鱼的孳息),张先生与饭店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交易习惯,先吃饭后付费,所以张先生对鱼享有所有权,自然对鱼腹内的珍珠具有先占的权利,而服务员只是为张先生服务的,不具有先占权,小萍在本案中与各方均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也就不具有先占的权利。
珍珠归属问题
这是滋生物的归属问题,又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就归买家所有
如果有人在餐馆菜中吃到珍珠,那么珍珠归谁所有呢?
消费者,因为是消费者点餐,消费者消费被点餐,当然归消费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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