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销售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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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7-15 14:05
销方开红字发票作账:借:应收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开具红字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的红字发票。分为红字普通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20:33
1、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方法处理。
2、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普通*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一一对应。
*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21:51
需要冲回。
销售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
结转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红字冲回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转出多交*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23:26
红字*本月作红字的销售(与作兰字一样的),与本月兰字*相抵后作为本月的销项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01:17
做一张回冲凭证,冲销以前做过的凭证,再按正确的*做一张凭证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