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解决户口为目的的收养关系的定性。(高分求啊,如果答案好的话再加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4:11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1:55
1.李某夫妇*张某已构成伤害罪。(有居委会调停的事实)
2.李某夫妇出让自己儿子由他人收养,即已放弃监护权。无权强行居住张某家内。
3.李某夫妇与张某所写的协议书即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证据(明显的为求北京户口所为的假收养行为)。这是对张某有利的一张牌。
4.如果两方不出示这张可以当成触法证明的协议书,那么张某就也可以不承认「在李明满18岁后必须将房子过户给李明」的约定。
结论:其实李某夫妇不应如此吃相难看!!最好是退回当初两方协议的原点:赶紧搬出张家,维持原来协议的履行(只差一年房子就是李明的了),善始善终。
※其实真正吃亏的是张某啊!!人还没死,房子就没了!李明也不会对他养老送终。按约定只拿到10+9+5万元,在北京能买到啥房子安身呢??
可李某夫妇却捞着了一栋座落某知名大学校区内的房子、及一家三口的北京户口。
唉唉!!一切都是「贪便宜」惹的祸啊!!
阿弭陀佛。
●补充:
若楼主系为李某夫妇辩论,则必须先详看当时订立的协议书是怎么写的。(这是很重要的证据)
第二,10+9+5这24万元已否交给张某?有无收据?---李某夫妇可以「必需支付李明生活费」为一同搬入居住的理由。(张否的领养既属假领养,就不会还拿钱供李明吃喝、对吧?)
所以结论是:
1.如果张某已经拿了那24万元或只拿了部分,现在违约想终止收养关系,那就可以反告张某诈欺。
2.如果张某啥都还没拿到、就从1997开始一直让他们一家三口住到现在,那张某就绝对是站在理字上,李某夫妇很难胜诉。
3.张某翻脸除了是否有*起争执外,恐怕还有一条是他比较不悦的,就是「在李明满18岁时就得把房子过户到李明名下」,这与「张某死后才把房子让李明继承」的约定是矛盾不合理的。
4.而且这宗「假收养」势必会成为法官的衡量依据。届时可能双方都不会得到好处。
所以,还是建议你好好开导你的当事人李某夫妇,以「搬出张家」来作为「继续履行原协议」的条件。(如果张否还没拿到那24万的话)
不过届时张某仍会先看李某夫妇是否将24万如数交出、才会办理过户手续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唉唉!!无论如何、还是那句老话:还是想占便宜才惹的货啊!!----如果只是单纯的想要个北京户口让儿子读书,又怎会还去扯啥房子的事啊!!您说是不?
另:
现在的关键不在於收养有效与否。
收养关系本来就可以因合理理由而中止。因为李明已经17岁、不是幼童,而且亲生父母都在、且住在一起。这也是对张某的主张极为有利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1:56
你好:
既然李明的户口已经上京了,说明收养关系成立,才能在*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因此收养关系是成立有效的。
由于李明有亲生父母,因此解除收养关系是可以的,除非其亲生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加上李明还未成年,这样李明无人抚养,就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李明的父母可以从购房款是其支付的,是暂时给张某居住,实际应当是李明的房屋这个角度出发,证明李明有居住权。
同时从李明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及条件的角度出发,阻止解除收养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1:56
该收养关系不成立!
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收养合同无效。
如果李某夫妇应诉 ,应当请求确认该收养协议无效,并请求原告返还其基于该合同取得的养老费10万元、学校房改房购房款9万元及其装修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1:57
符合法定程序的收养成立,但是张某本身如果想解除也可以向*申请,即使李某不同意也可以以欺咋罪论处或劝其服从解除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1:57
N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