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怎样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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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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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20:01
*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机关、*和*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批准或*决定,*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负责*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机关、*和*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机关、*和*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批准;*提起公诉后,*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判决后,*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或者原判*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和人民*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与人民*之间的配合,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界定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人民*、*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20:01
楼上如此答复显然没有好好看过*及相关法律,对有关的概念也含混不清,相互制约与三权分立根本不能划等号,其实楼主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本不应当产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对于人民*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复核。上级人民*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于本级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对于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十九条 人民*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20:01
你不要读多了历史书啊
我国的机关虽然是 分立的,但是国体没说是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
我国的*是权利分割,互相协作。不是制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