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8:20
共5个回答
懂视网 时间:2022-08-05 02:30
1、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4 23:55
土地*提取时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土地*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土地*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对于*来讲,当每月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计算后,当月的应缴*已经明确。
扩展资料: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具有以下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条例规定缴纳土地*。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5 01:30
土地*
提取时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土地*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土地*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对于*来讲,当每月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计算后,当月的应缴*已经明确。
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主要是根据应缴(*+营业税+消费税)为基数进行计算的附加税费,包括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费附加,现在又增加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资源税等,这些附加税费,按照费用收入配比原则当然应每月都进行计算,及时计入当月盈亏中。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以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反映账户间对应关系的记录。在借贷记账法下,则是指对每笔经济业务列示其应借和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会计分录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确定并列示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简明记录。会计分录的格式和要求是: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5 03:38
土地*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5 06:02
土地*
(1)提取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土地*
(2)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土地*
贷:银行存款等
既然你没能在税前计提应缴*和所得税,现在已经交完税了,可以这样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
贷:银行存款
借:所得税费用
贷:银行存款
最还能在摘要栏里表明是属于哪个月份的税费。
以后月份要是有应缴的*和所得税,就做一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
等交纳完税金后,就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说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说
贷:银行存款
*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借记"其他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补交的土地*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预交土地*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
五、为了提供土地*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17-11-04 紫蝴蝶CYF)土增税清算时,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