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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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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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费收缴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每年12月25日后不得进行扣缴操作。银行存折账号是进行代扣代缴或待遇发放的唯一账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参保关系岗工作人员应于每年的集中缴费期,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通过直联系统传递至当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县城乡居保机构通过直联系统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当天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通过直联系统实时向信息系统传输扣款结果信息。信息系统根据实时传输扣款结果,自动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传递至市县城乡居保机构。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业务岗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按月打印《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附件3,两联),交由基金岗工作人员核对存档。基金岗工作人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确保核对无误。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参保关系岗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服务机构,提示乡镇服务机构及时告知协管员,协管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附件4,两联)。乡镇服务机构和协管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七条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服务机构提交《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附件5,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镇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市县城乡居保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