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小心坠楼死亡,当地*将负责人与经理长期刑事拘留,请问是否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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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18
我不是什么专业的人士,所以只能阐述下个人的观点,我觉得施工单位既然已经对死者家属作出了大额的经济赔偿并签订了协议了,当地*不应再将其刑事拘留了,就算要拘留也不可以长期无期限的拘留,应该给个明确的日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 第三条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就是一个“一般事故”……压根不需要抓人,而且还应该分清楚责任,到底是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人员死亡,还是操作人员自己不听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劝阻,野蛮施工,造成自己的死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19
不要抓的,我们项目部上次有个民工摔死了,赔了60多万就了事了,也没见*来抓人的。追问我们项目部已经赔给死者家属66万了,已经好了。
现在是那个垃圾地方的*门乱抓人啊,还说是刑事拘留。
追答看来你那个地方的*也想得点钱了,正好乘这个机会敲诈你们项目部一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20
关于法律问题楼上的网友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作为单位可以做下面几件事
1、向其提交相关材料,如赔偿协议等,要求和协助安监部门对此事作出事故结论或者报告。
2、向上级*门或者*书面申请,要求案件监督(基本上是这个意思),陈述不能刑事立案的事实和理由,最好聘请律师做。
3、为拘留人员申请取保。
4、可以视情况求助媒体等其他单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20
应该分清事故责任,再确定是否应该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