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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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8 13:33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凡具有我县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195元/月)的,可向居住地乡镇*(*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