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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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7-02 13:43
不知道你对个人经营公司章程是否有所了解呢?那你知道它的内容有哪些书写要求吗?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个人经营公司章程,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个人经营公司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个人经营公司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涉及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个人经营公司章程范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所在国家)合资经营法,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_________(所在国)国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_____(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加强中_________两国_________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采用_________技术和先进的_________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写)
第八条 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写)
第九条 合营公司产品在_________(所在国)国内及国外市场销售。国内外销售比例和数量: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
乙方以经营所需实物为出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
出资证明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经各方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由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并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使用和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的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应一致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营和技术管理、财务、业务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叫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设会计师1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会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俩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果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_________文书写。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采用_______(货币名称)为记账本位币,_____(货币名称)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____(所在国)国的外汇管理部门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银行开立账户。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应向合营各方规定的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有关法规,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由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一条 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_个月前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本条(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五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矩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八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一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二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中、_________(所在国)两国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___国___公司(盖章):_ 中国__市__公司(盖章):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 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懂视网 时间:2022-07-02 13:43
不知道你对公司法章程范文是否有所了解呢?那你知道它的内容有哪些书写要求吗?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公司法章程范文,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司法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设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规范本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企业,其行为 受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__年6月6日至20__年6月6日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旅游。法律、法规未经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
1. 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
2. 股东按其出资比利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优先认缴;
3.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会报告,监督公司经营,提出建议质询;
4. 股东可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5.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6. 公司终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在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4.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注册资本的10%违约金。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各股东出资合计人民币30万元,以此作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
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
出资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
各股东应在本章程签字之日起7日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能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由2人组成。 董事: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但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届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8.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解决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
2、 检查股东决议执行情况,并向全体董事报告;
3、 指导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
4、 提名经理人选;
5、 全体股东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其他董事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全体董事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设置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股东会议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 监事成员由骆之强组成,监事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产;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监督;
3. 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以及税收的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制定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应认真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及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交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弥补上年度的亏损,然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1. 提取公积金10%
2. 提取公益金5%
3. 支付股利30%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以上各项分配比例,全体股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发展需要调整。
第二十八条 股利(分红基金)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的股份占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在公司年终决算后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用职工,并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的职工予以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招聘的职员有辞职的自由,但须在辞职前可一个月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去,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与公司效益及个人表现相挂钩。对为公司做出贡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章 公司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
1. 因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2. 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而破产的;
3.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 股东大会决议终止;
5.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终止时的清算
终止时的清算,其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织应在决定终止时的十五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成立。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理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解释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如出现变动因素,致使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时须由全体股东提出修改章程条款,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终止日期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全体股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经股东会会议转让。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议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全体股东审议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__年6月3日
公司法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共同出资,设立资中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 所: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游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4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
式如下:
1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的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股东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或主持。
2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经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或支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为朱美静,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3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有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或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为叶燕。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4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股东、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永久,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4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法章程范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铜鼓县正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定江东路步行街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旅行信息咨询、工艺品、特产、办公用品销售、旅游观光服务、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利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曹玉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人民币
现金以货币出资万元,出资时间:2014.01.02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二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定边县吉顺达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聘用经理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决定聘用为____本公司经理。
此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定边县吉顺达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委派 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享有执行董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日 月
懂视网 时间:2022-07-02 13:50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那么应该如何制定适合自己公司的章程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广东_____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_____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实物货币、实物、甲方、乙方。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公司章程范本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月日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 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1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公司章程范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00三年 月 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6 04:50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2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这12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