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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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14:12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此外,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