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999年7月,中国公民甲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公司聘为外派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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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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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4:10
[正确答案]
(1)本案可以识别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本案中的涉外因素是侵权行为的事实发生在外国领域,且原告在外籍轮船上工作。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本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 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土耳其, 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律。 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的解释: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可以选择适用。 本案中, 甲回国治疗时被确诊为截肢, 并因此而支付治疗费, 可以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 因此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国籍相同,并在中国有住所,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3)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不是合同上的责任。并且甲只是合同一方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劳务人员, 其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该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受害人本人, 海达公司不能代替。 所以,本案中不存在适用“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