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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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7:39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填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单位用户注册申请表》,并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水西门大街61号四楼412室或二楼自助服务区进行网站注册。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网上申报资格进行核查,通过审核的开通缴费基数网上申报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益记录,定期将个*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