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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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10:02
法律分析:第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三个系统很多部门无数人的工作把关,出问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如果有问题,那么肯定是这三个系统都有问题,有一家没问题,就不会形成错案。第二,刑事案件一旦成了错案,绝不是赔点钱了事,而是肯定要追究一些人的错案责任,这些人,追究下来不但是警告记过免职撤职的问题,要开除、判刑坐牢的(涉及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裁判罪等多个罪名),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可想而知难度之大。第三,历史上出现的错案,绝大多数不是基层办案部门一两个人过失的问题。往往是公检法的共同上级出了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上级人民*可以交该人民*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