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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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21:46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由此可见,所谓自动离职,实质上是职工旷工的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实质是按旷工论处。原劳动部*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和《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中,都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与除名处理一致起来,即:用人单位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履行除名处理的程序。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按除名处理的条件有: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30天的;3、经批评教育无效。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用人单位才可按除名处理,处理程序包括:下达书面的处理决定,和依法送达给本人书面的通知。对于送达职工本人书面通知的程序,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通过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