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不在我手上可以强制销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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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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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14:15
车不在当事人手上可以强制销户。
如果因失窃的话,先去失窃地的*机关报案,立案后,一般3-6个月,仍找不到车,*机关会开具证明,可以携带证明去车管所注销。如果是因为经济纠纷,造成车辆不在手中的话,那只能去*起诉。等拿到判决书再去车管所销户。
法律规定,在办理机动车档案注销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来办理手续。
如果车辆属于盗抢的机动车时,需要提供*机关的报案笔录和机动车失窃报案传递单等来办理手续。如果车辆属于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时,需要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证明来办理手续。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车辆上牌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符合,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