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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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2:47
(一)术语与定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章提出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名词定义。除定义常规术语外,补充了法律法规中未提及,但企业集团常年操作并约定俗称的术语“集中招标”。
(二)基本要求
本章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提出了基础性要求,主要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专业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服务承接等三类具体要求。其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体现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从业原则和沟通机制、信息化要求等方面;对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体现在能力要求、行为要求等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服务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收集分析基础信息等方面。
(三)服务阶段与内容
本章对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内容进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包括常规服务和增值服务。通过表格总结了在招标准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等五个不同服务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的二十七项招标代理常规服务内容。根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还可提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提供合同交底、合同条款应用解释等服务,负责或协助进行合同履约管理、争议和纠纷处理等与全过程咨询相关的增值服务;实施集中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还可包括协助招标人进行全供应链管理。
(四)服务提供
本章在招标代理服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招标代理服务的具体流程,对各个服务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服务职责和成果文件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涵盖招标准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等五个阶段。例如,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招标方案,本章提出了对招标方案内容,编制招标方案重点关注因素,实施集中招标时招标方案内容变化等具体要求;在资格预审阶段,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审查、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等流程做出具体要求。
(五)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章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应用进行规范,包括自我评价、外部评价和服务改进等三方面具体要求。其中,自我评价主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进度、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等进行定期自我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外部评价主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人满意度评价制度,明确招标人满意度评价标准,同时还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认真处理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提出的投诉意见;服务改进主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结果,分析和评价本企业在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进服务管理的措施,持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