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涉字[1994]185号 鲁建城字[199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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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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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6 23:07
鲁价涉字[1994]185号
http://www.zzfs.org/zcfg/f263.htm
鲁建城字[1998]14号
http://www.zzfs.org/zcfg/f264.htm
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价涉发(1994)185号
各市、地、建委、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建〔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后)要求,现将我省制定的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交纳占道费。
二、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车行道。占道设置广告的收费,另文制定。
经县以上*批准,纳入工商部门管理临时占用道路设立的集贸市场和纳入*门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暂不交纳占道费。
三、占道费由各市、县的市级和县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收取费用用于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占道单位和个人收取占道费或管理费。
四、占道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票据应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专户储存。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鲁建城字[1998]14号
各市地建委:
1993年我省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对于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加强全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工程施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并且城市道路设计标准越来越高,新的筑路材料、施工工艺不断应用,道路单位面积造价相应提高,原有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已不能满足修复道路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省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后的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按道路结构、材料以及城市规模划分为不同类别等级(具体见附件)。新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从严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城市道路挖掘。新建发行城市道路,要推广运用管线共同沟等形式,将所有工程管线一次集中敷设;现有道路进行管线施工时,要推广顶管、定向钻进等各种不开打官司路面施工技术。
附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附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城市类别
沥青主次
干道
沥青一般
干道
水泥砼道路
普通砼板
人行道
砂土路面
大城市
300
260
400
90
60
中等城市
270
230
360
80
60
小城市
240
200
320
70
60
注:1、未铺装人行道按砂土路面收费;
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
3、其它财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6 23:08
鲁价涉字[1994]185号在2008年已经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