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临时保护与专利侵权有哪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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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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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1:14
1.时间起算点及性质不同发明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获得专利权,要经历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以申请公布日和授权公告日为分界点,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而在此之间,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专利保护”。
2.保护的对象不同。专利临时保护是为了克服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空白而制定的特殊制度,该制度保护的对象不是专利权人的权利,而是非专利权人即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与此相反,专利侵权属于“专利保护”,其是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他人或单位实施该项技术法律所给予的救济措施。
3.在诉讼中诉因不同临时保护期间由发明专利申请人和非法实施该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这与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专利权的人之间产生的侵权纠纷是两个不同性质上诉讼。由于诉因不同,故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不能作为一案提出,而宜分案提出。
4.时效规制不同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就“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处理,然而此时有可能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了加强发明专利申请*利的保护,新出台的《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最早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与此相比,专利侵权适用的是《民法通则》般诉讼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复杂。
5.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同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其费用额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提成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如果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可直接参照;尚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可参照当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一般比例计算。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从时间上来说,两者相互衔接,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给予了完整的保护;另外,两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均在于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临时保护得以最终实现,取决于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合法存在,反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专利申请人使用费,使用人也可以“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申请人返还。同样,专利权未被授予,也就谈不上专利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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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1:14
1.时间起算点及性质不同发明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获得专利权,要经历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以申请公布日和授权公告日为分界点,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而在此之间,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专利保护”。
2.保护的对象不同。专利临时保护是为了克服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空白而制定的特殊制度,该制度保护的对象不是专利权人的权利,而是非专利权人即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与此相反,专利侵权属于“专利保护”,其是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他人或单位实施该项技术法律所给予的救济措施。
3.在诉讼中诉因不同临时保护期间由发明专利申请人和非法实施该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这与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专利权的人之间产生的侵权纠纷是两个不同性质上诉讼。由于诉因不同,故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不能作为一案提出,而宜分案提出。
4.时效规制不同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就“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处理,然而此时有可能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了加强发明专利申请*利的保护,新出台的《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最早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与此相比,专利侵权适用的是《民法通则》般诉讼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复杂。
5.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同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其费用额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提成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如果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可直接参照;尚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可参照当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一般比例计算。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从时间上来说,两者相互衔接,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给予了完整的保护;另外,两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均在于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临时保护得以最终实现,取决于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合法存在,反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专利申请人使用费,使用人也可以“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申请人返还。同样,专利权未被授予,也就谈不上专利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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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1:14
1.时间起算点及性质不同发明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获得专利权,要经历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以申请公布日和授权公告日为分界点,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而在此之间,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专利保护”。
2.保护的对象不同。专利临时保护是为了克服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空白而制定的特殊制度,该制度保护的对象不是专利权人的权利,而是非专利权人即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与此相反,专利侵权属于“专利保护”,其是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他人或单位实施该项技术法律所给予的救济措施。
3.在诉讼中诉因不同临时保护期间由发明专利申请人和非法实施该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这与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专利权的人之间产生的侵权纠纷是两个不同性质上诉讼。由于诉因不同,故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不能作为一案提出,而宜分案提出。
4.时效规制不同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就“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处理,然而此时有可能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了加强发明专利申请*利的保护,新出台的《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最早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与此相比,专利侵权适用的是《民法通则》般诉讼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复杂。
5.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同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其费用额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提成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如果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可直接参照;尚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可参照当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一般比例计算。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从时间上来说,两者相互衔接,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给予了完整的保护;另外,两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均在于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临时保护得以最终实现,取决于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合法存在,反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专利申请人使用费,使用人也可以“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申请人返还。同样,专利权未被授予,也就谈不上专利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