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课件 谁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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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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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5:06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及
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
饰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和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
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县以上*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
为;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管理;
(三)建设工程报建、发包、承包、招标投标、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定额、合同造价与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筑市场中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分割、封
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发包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建设
工程,由具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发包;不属于招标范围的,经建设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并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
明。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
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
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
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把垫资承包作为工程发包条件,不得索贿受贿,不得违反规定压
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未设
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组织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
工程的发包、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须将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移交当
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