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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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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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一、 妇女社会*提出的社会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下,在国际社会和各国*与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推进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还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妇女发展问题已经引起了人类社会的高度重视。2005年8月,国家**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说:“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妇女问题与全球*、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是紧密联系的。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是全球妇女的心声,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
妇女问题的表现
1. 就业方面。就业中男女不平等的状况。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在求职、薪酬、晋升、辞退等方面遭受性别歧视。
2. 教育方面。教育中所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妇女受教育年限低于男性,女童辍学率高于男性。为什么妇女的整体文化水平低于男性呢?
3. 婚姻与家庭方面。婚姻中,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处决权,自主权,继承权,而且女性通常是家暴的受害者。
二、 我国妇女保护*的发展
1、主管部门保护
(1)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当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 部门处理。
(2)特点:行政手段。
(3)保护措施。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可根据情况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①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②录用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③待遇上: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④辞退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⑤农村待遇上: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⑥教育上: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2、司法保护
(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
(2)内容: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
(3)特点:法律手段。
(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具体措施(4点):立法保护、司法和执法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
援助。
①立法保护:国家立法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A:以《*》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
B: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②司法和执法保护: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A: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法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B: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法制教育宣传规划。
A: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B: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④法律服务和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A: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B: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负有责任,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 结论
中国*和各项部门为了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为男女平等,为维护妇女的各项权利提供了保障。在*的帮助和各方面协调下,新时代的女性,应摒弃不良的传统观念,用饱满的精神来迎接工作和生活中的各项压力,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让女性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享受一个平等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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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妇女儿童权益的国际保护
19、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热门
社会*——保护妇女基本权益
现代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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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女性受教育年限提高、人力资本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的背景下,“全面二孩”的实施是否会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下降?伴随“全面二孩”*实施,生育*调整后的女性地位将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问题。
由于生育*干预,中国生育率迅速下降。计划生育*在实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直接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维护女性社会地位的间接*效应。生育*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女性教育获得方面。在生育*影响下,由于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社会性别观念的改变,女性教育获得的家庭资源约束状况得到改善,女性在家庭内部获得教育投资的可能性提高。同时,严格的“一胎化”*致使城镇地区出现大量“独女户”,这些家庭中出生的女性不存在与男性之间的资源竞争问题。其次,计划生育*的实行,间接推迟了女性婚育年龄,减少了女性家庭劳动时间,提高了女性劳动力市场就业概率,降低了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程度。伴随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市场性别间教育回报率差距缩小,女性相对收入提高,女性劳动力市场中地位得以改善。再次,在法定婚姻年龄推迟、计划生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女性得以更科学、更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时间,并降低高胎次生育对孕产妇身体的损伤和风险,提高了中国育龄女性健康水平。根据相关数据,中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2/10万(2015年),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9.43岁(2015年)。女性健康水平提高在劳动力市场的直接表现就是社会劳动时间和生产率的提高,进一步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伴随“全面二孩”*的全面实施,生育*调整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反映在当前女性教育获得。原有严格计划生育*下教育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甚至女性具有教育优势的趋势,在生育*调整之后将面临挑战。虽然家庭资源禀赋对女性教育获得的影响逐步减少,但由于高等教育年龄与女性法定婚姻年龄的重合,生育*调整将会改变女性对婚育年龄的安排。媒体所热议的女大学生生育问题,虽只是个案,但不可否认,生育*调整对女性首次生育时间的提前具有显著的潜在影响,进而影响女性高等教育获得与人力资本存量。生育*调整也会改变父辈对女性婚育年龄的预期,降低其进入更高教育层次的概率。
其次,“全面二孩”生育*的推行,可能加剧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伴随“全面二孩”*的实施,社会可能形成女性预期子女数和家务劳动时间增加、社会劳动时间减少的刻板印象。生育*调整之后,无论是否有婚育经历,雇主对女性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本的预期都会相应降低。这一“生育代价”现象,将是我国在推行“全面二孩”*过程中最直接的影响。而国家产假延长*将加剧女性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代价”。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地位,会相应地反映在教育预期和工作预期方面。一方面,由于女性在较高职业方面的求职困难,将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对更高教育层次的预期,做出尽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决策;另一方面,女性求职的不利,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进而导致女性放弃就业成为“气馁工人”。
最后,“全面二孩”*可能导致高龄产妇的增加,对女性健康造成潜在危险。在既有医疗条件下,高龄妊娠行为对孕产妇身体的影响不可忽视。根据已有数据显示,“全面二孩”*实施以来,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比例出现大幅上升。虽然这一增幅更多是生育行为的累积效应导致的,但高龄产妇的增加将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地位产生不利影响。高龄妊娠行为影响女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和生存率,扩大性别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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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23:28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社会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最新资讯:2017年各省市社会工作者证书领取时间及地点汇总
妇女社会*法规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主要内容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的*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劳动权益
妇女财产权益
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身权利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权利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实现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活动参与权:平等地从事科学、技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知识产权:平等地依法享有智力活动成果。
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平等的劳动权益——除不适合的工种岗位外,录用标准平等、同工同酬、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等一视同仁;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
各级*、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妇女有申诉、诉讼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受保护;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保护
人身权利
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从心理、生理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婴卖淫、嫖娼隐私等(环球网校提供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
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生育权益:生育权及特殊保护
家庭财产权:平等的财产权及离婚时的特殊保护
监护权和抚养权益:平等的监护权和离婚、丧偶等的特殊保护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负有责任
有下列侵犯妇女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设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
司法与执法保护
(预防、建立妇联特邀陪审员的制度)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和援助
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之外的更多社会工作者相关考试动态,请关注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频道。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频道为您提供考试动态、复习资料、考试真题、备考经验。在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论坛,将有更多企业培训师考友与您一起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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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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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一、 妇女社会*提出的社会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下,在国际社会和各国*与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推进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还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妇女发展问题已经引起了人类社会的高度重视。2005年8月,国家**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说:“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妇女问题与全球*、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是紧密联系的。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是全球妇女的心声,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
妇女问题的表现
1. 就业方面。就业中男女不平等的状况。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在求职、薪酬、晋升、辞退等方面遭受性别歧视。
2. 教育方面。教育中所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妇女受教育年限低于男性,女童辍学率高于男性。为什么妇女的整体文化水平低于男性呢?
3. 婚姻与家庭方面。婚姻中,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处决权,自主权,继承权,而且女性通常是家暴的受害者。
二、 我国妇女保护*的发展
1、主管部门保护
(1)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当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 部门处理。
(2)特点:行政手段。
(3)保护措施。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可根据情况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①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②录用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③待遇上: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④辞退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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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
(3)特点:法律手段。
(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具体措施(4点):立法保护、司法和执法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
援助。
①立法保护:国家立法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A:以《*》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
B: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②司法和执法保护: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A: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法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B: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法制教育宣传规划。
A: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B: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④法律服务和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A: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B: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负有责任,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 结论
中国*和各项部门为了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为男女平等,为维护妇女的各项权利提供了保障。在*的帮助和各方面协调下,新时代的女性,应摒弃不良的传统观念,用饱满的精神来迎接工作和生活中的各项压力,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让女性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享受一个平等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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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女性受教育年限提高、人力资本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的背景下,“全面二孩”的实施是否会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下降?伴随“全面二孩”*实施,生育*调整后的女性地位将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问题。
由于生育*干预,中国生育率迅速下降。计划生育*在实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直接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维护女性社会地位的间接*效应。生育*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女性教育获得方面。在生育*影响下,由于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社会性别观念的改变,女性教育获得的家庭资源约束状况得到改善,女性在家庭内部获得教育投资的可能性提高。同时,严格的“一胎化”*致使城镇地区出现大量“独女户”,这些家庭中出生的女性不存在与男性之间的资源竞争问题。其次,计划生育*的实行,间接推迟了女性婚育年龄,减少了女性家庭劳动时间,提高了女性劳动力市场就业概率,降低了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程度。伴随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市场性别间教育回报率差距缩小,女性相对收入提高,女性劳动力市场中地位得以改善。再次,在法定婚姻年龄推迟、计划生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女性得以更科学、更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时间,并降低高胎次生育对孕产妇身体的损伤和风险,提高了中国育龄女性健康水平。根据相关数据,中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2/10万(2015年),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9.43岁(2015年)。女性健康水平提高在劳动力市场的直接表现就是社会劳动时间和生产率的提高,进一步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伴随“全面二孩”*的全面实施,生育*调整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反映在当前女性教育获得。原有严格计划生育*下教育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甚至女性具有教育优势的趋势,在生育*调整之后将面临挑战。虽然家庭资源禀赋对女性教育获得的影响逐步减少,但由于高等教育年龄与女性法定婚姻年龄的重合,生育*调整将会改变女性对婚育年龄的安排。媒体所热议的女大学生生育问题,虽只是个案,但不可否认,生育*调整对女性首次生育时间的提前具有显著的潜在影响,进而影响女性高等教育获得与人力资本存量。生育*调整也会改变父辈对女性婚育年龄的预期,降低其进入更高教育层次的概率。
其次,“全面二孩”生育*的推行,可能加剧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伴随“全面二孩”*的实施,社会可能形成女性预期子女数和家务劳动时间增加、社会劳动时间减少的刻板印象。生育*调整之后,无论是否有婚育经历,雇主对女性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本的预期都会相应降低。这一“生育代价”现象,将是我国在推行“全面二孩”*过程中最直接的影响。而国家产假延长*将加剧女性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代价”。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地位,会相应地反映在教育预期和工作预期方面。一方面,由于女性在较高职业方面的求职困难,将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对更高教育层次的预期,做出尽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决策;另一方面,女性求职的不利,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进而导致女性放弃就业成为“气馁工人”。
最后,“全面二孩”*可能导致高龄产妇的增加,对女性健康造成潜在危险。在既有医疗条件下,高龄妊娠行为对孕产妇身体的影响不可忽视。根据已有数据显示,“全面二孩”*实施以来,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比例出现大幅上升。虽然这一增幅更多是生育行为的累积效应导致的,但高龄产妇的增加将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地位产生不利影响。高龄妊娠行为影响女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和生存率,扩大性别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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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主要内容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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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权利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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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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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平等的劳动权益——除不适合的工种岗位外,录用标准平等、同工同酬、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等一视同仁;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
各级*、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妇女有申诉、诉讼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受保护;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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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下,在国际社会和各国*与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推进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还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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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问题的表现
1. 就业方面。就业中男女不平等的状况。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在求职、薪酬、晋升、辞退等方面遭受性别歧视。
2. 教育方面。教育中所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妇女受教育年限低于男性,女童辍学率高于男性。为什么妇女的整体文化水平低于男性呢?
3. 婚姻与家庭方面。婚姻中,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处决权,自主权,继承权,而且女性通常是家暴的受害者。
二、 我国妇女保护*的发展
1、主管部门保护
(1)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当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 部门处理。
(2)特点:行政手段。
(3)保护措施。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可根据情况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①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②录用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③待遇上: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④辞退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⑤农村待遇上: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⑥教育上: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2、司法保护
(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
(2)内容: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
(3)特点:法律手段。
(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具体措施(4点):立法保护、司法和执法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
援助。
①立法保护:国家立法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A:以《*》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
B: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②司法和执法保护: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A: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法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B: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法制教育宣传规划。
A: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B: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④法律服务和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A: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B: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负有责任,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 结论
中国*和各项部门为了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为男女平等,为维护妇女的各项权利提供了保障。在*的帮助和各方面协调下,新时代的女性,应摒弃不良的传统观念,用饱满的精神来迎接工作和生活中的各项压力,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让女性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享受一个平等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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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女性受教育年限提高、人力资本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的背景下,“全面二孩”的实施是否会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下降?伴随“全面二孩”*实施,生育*调整后的女性地位将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问题。
由于生育*干预,中国生育率迅速下降。计划生育*在实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直接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维护女性社会地位的间接*效应。生育*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女性教育获得方面。在生育*影响下,由于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社会性别观念的改变,女性教育获得的家庭资源约束状况得到改善,女性在家庭内部获得教育投资的可能性提高。同时,严格的“一胎化”*致使城镇地区出现大量“独女户”,这些家庭中出生的女性不存在与男性之间的资源竞争问题。其次,计划生育*的实行,间接推迟了女性婚育年龄,减少了女性家庭劳动时间,提高了女性劳动力市场就业概率,降低了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程度。伴随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市场性别间教育回报率差距缩小,女性相对收入提高,女性劳动力市场中地位得以改善。再次,在法定婚姻年龄推迟、计划生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女性得以更科学、更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时间,并降低高胎次生育对孕产妇身体的损伤和风险,提高了中国育龄女性健康水平。根据相关数据,中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2/10万(2015年),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9.43岁(2015年)。女性健康水平提高在劳动力市场的直接表现就是社会劳动时间和生产率的提高,进一步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伴随“全面二孩”*的全面实施,生育*调整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反映在当前女性教育获得。原有严格计划生育*下教育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甚至女性具有教育优势的趋势,在生育*调整之后将面临挑战。虽然家庭资源禀赋对女性教育获得的影响逐步减少,但由于高等教育年龄与女性法定婚姻年龄的重合,生育*调整将会改变女性对婚育年龄的安排。媒体所热议的女大学生生育问题,虽只是个案,但不可否认,生育*调整对女性首次生育时间的提前具有显著的潜在影响,进而影响女性高等教育获得与人力资本存量。生育*调整也会改变父辈对女性婚育年龄的预期,降低其进入更高教育层次的概率。
其次,“全面二孩”生育*的推行,可能加剧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伴随“全面二孩”*的实施,社会可能形成女性预期子女数和家务劳动时间增加、社会劳动时间减少的刻板印象。生育*调整之后,无论是否有婚育经历,雇主对女性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本的预期都会相应降低。这一“生育代价”现象,将是我国在推行“全面二孩”*过程中最直接的影响。而国家产假延长*将加剧女性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代价”。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地位,会相应地反映在教育预期和工作预期方面。一方面,由于女性在较高职业方面的求职困难,将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对更高教育层次的预期,做出尽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决策;另一方面,女性求职的不利,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进而导致女性放弃就业成为“气馁工人”。
最后,“全面二孩”*可能导致高龄产妇的增加,对女性健康造成潜在危险。在既有医疗条件下,高龄妊娠行为对孕产妇身体的影响不可忽视。根据已有数据显示,“全面二孩”*实施以来,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比例出现大幅上升。虽然这一增幅更多是生育行为的累积效应导致的,但高龄产妇的增加将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地位产生不利影响。高龄妊娠行为影响女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和生存率,扩大性别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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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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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一、 妇女社会*提出的社会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下,在国际社会和各国*与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推进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还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妇女发展问题已经引起了人类社会的高度重视。2005年8月,国家**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说:“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妇女问题与全球*、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是紧密联系的。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是全球妇女的心声,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
妇女问题的表现
1. 就业方面。就业中男女不平等的状况。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在求职、薪酬、晋升、辞退等方面遭受性别歧视。
2. 教育方面。教育中所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妇女受教育年限低于男性,女童辍学率高于男性。为什么妇女的整体文化水平低于男性呢?
3. 婚姻与家庭方面。婚姻中,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处决权,自主权,继承权,而且女性通常是家暴的受害者。
二、 我国妇女保护*的发展
1、主管部门保护
(1)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当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 部门处理。
(2)特点:行政手段。
(3)保护措施。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可根据情况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①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②录用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③待遇上: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④辞退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⑤农村待遇上: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⑥教育上: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2、司法保护
(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
(2)内容: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
(3)特点:法律手段。
(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具体措施(4点):立法保护、司法和执法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
援助。
①立法保护:国家立法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A:以《*》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
B: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②司法和执法保护: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A: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法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B: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法制教育宣传规划。
A: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B: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④法律服务和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A: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B: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负有责任,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 结论
中国*和各项部门为了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为男女平等,为维护妇女的各项权利提供了保障。在*的帮助和各方面协调下,新时代的女性,应摒弃不良的传统观念,用饱满的精神来迎接工作和生活中的各项压力,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让女性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享受一个平等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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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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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妇女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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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社会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最新资讯:2017年各省市社会工作者证书领取时间及地点汇总
妇女社会*法规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主要内容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的*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劳动权益
妇女财产权益
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身权利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权利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实现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活动参与权:平等地从事科学、技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知识产权:平等地依法享有智力活动成果。
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平等的劳动权益——除不适合的工种岗位外,录用标准平等、同工同酬、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等一视同仁;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
各级*、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妇女有申诉、诉讼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受保护;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保护
人身权利
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从心理、生理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婴卖淫、嫖娼隐私等(环球网校提供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
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生育权益:生育权及特殊保护
家庭财产权:平等的财产权及离婚时的特殊保护
监护权和抚养权益:平等的监护权和离婚、丧偶等的特殊保护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负有责任
有下列侵犯妇女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设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
司法与执法保护
(预防、建立妇联特邀陪审员的制度)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和援助
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之外的更多社会工作者相关考试动态,请关注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频道。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频道为您提供考试动态、复习资料、考试真题、备考经验。在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论坛,将有更多企业培训师考友与您一起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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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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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基本权益的社会*
一、 妇女社会*提出的社会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下,在国际社会和各国*与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推进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还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妇女发展问题已经引起了人类社会的高度重视。2005年8月,国家**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说:“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妇女问题与全球*、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是紧密联系的。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是全球妇女的心声,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
妇女问题的表现
1. 就业方面。就业中男女不平等的状况。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在求职、薪酬、晋升、辞退等方面遭受性别歧视。
2. 教育方面。教育中所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妇女受教育年限低于男性,女童辍学率高于男性。为什么妇女的整体文化水平低于男性呢?
3. 婚姻与家庭方面。婚姻中,女性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处决权,自主权,继承权,而且女性通常是家暴的受害者。
二、 我国妇女保护*的发展
1、主管部门保护
(1)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当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 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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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可根据情况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①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②录用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③待遇上: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④辞退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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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女性受教育年限提高、人力资本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的背景下,“全面二孩”的实施是否会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下降?伴随“全面二孩”*实施,生育*调整后的女性地位将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问题。
由于生育*干预,中国生育率迅速下降。计划生育*在实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直接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维护女性社会地位的间接*效应。生育*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女性教育获得方面。在生育*影响下,由于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社会性别观念的改变,女性教育获得的家庭资源约束状况得到改善,女性在家庭内部获得教育投资的可能性提高。同时,严格的“一胎化”*致使城镇地区出现大量“独女户”,这些家庭中出生的女性不存在与男性之间的资源竞争问题。其次,计划生育*的实行,间接推迟了女性婚育年龄,减少了女性家庭劳动时间,提高了女性劳动力市场就业概率,降低了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程度。伴随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市场性别间教育回报率差距缩小,女性相对收入提高,女性劳动力市场中地位得以改善。再次,在法定婚姻年龄推迟、计划生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女性得以更科学、更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时间,并降低高胎次生育对孕产妇身体的损伤和风险,提高了中国育龄女性健康水平。根据相关数据,中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2/10万(2015年),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9.43岁(2015年)。女性健康水平提高在劳动力市场的直接表现就是社会劳动时间和生产率的提高,进一步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伴随“全面二孩”*的全面实施,生育*调整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反映在当前女性教育获得。原有严格计划生育*下教育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甚至女性具有教育优势的趋势,在生育*调整之后将面临挑战。虽然家庭资源禀赋对女性教育获得的影响逐步减少,但由于高等教育年龄与女性法定婚姻年龄的重合,生育*调整将会改变女性对婚育年龄的安排。媒体所热议的女大学生生育问题,虽只是个案,但不可否认,生育*调整对女性首次生育时间的提前具有显著的潜在影响,进而影响女性高等教育获得与人力资本存量。生育*调整也会改变父辈对女性婚育年龄的预期,降低其进入更高教育层次的概率。
其次,“全面二孩”生育*的推行,可能加剧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伴随“全面二孩”*的实施,社会可能形成女性预期子女数和家务劳动时间增加、社会劳动时间减少的刻板印象。生育*调整之后,无论是否有婚育经历,雇主对女性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本的预期都会相应降低。这一“生育代价”现象,将是我国在推行“全面二孩”*过程中最直接的影响。而国家产假延长*将加剧女性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代价”。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地位,会相应地反映在教育预期和工作预期方面。一方面,由于女性在较高职业方面的求职困难,将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对更高教育层次的预期,做出尽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决策;另一方面,女性求职的不利,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进而导致女性放弃就业成为“气馁工人”。
最后,“全面二孩”*可能导致高龄产妇的增加,对女性健康造成潜在危险。在既有医疗条件下,高龄妊娠行为对孕产妇身体的影响不可忽视。根据已有数据显示,“全面二孩”*实施以来,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比例出现大幅上升。虽然这一增幅更多是生育行为的累积效应导致的,但高龄产妇的增加将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地位产生不利影响。高龄妊娠行为影响女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和生存率,扩大性别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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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23:28
在当前女性受教育年限提高、人力资本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的背景下,“全面二孩”的实施是否会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下降?伴随“全面二孩”*实施,生育*调整后的女性地位将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问题。
由于生育*干预,中国生育率迅速下降。计划生育*在实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直接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维护女性社会地位的间接*效应。生育*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女性教育获得方面。在生育*影响下,由于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社会性别观念的改变,女性教育获得的家庭资源约束状况得到改善,女性在家庭内部获得教育投资的可能性提高。同时,严格的“一胎化”*致使城镇地区出现大量“独女户”,这些家庭中出生的女性不存在与男性之间的资源竞争问题。其次,计划生育*的实行,间接推迟了女性婚育年龄,减少了女性家庭劳动时间,提高了女性劳动力市场就业概率,降低了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程度。伴随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市场性别间教育回报率差距缩小,女性相对收入提高,女性劳动力市场中地位得以改善。再次,在法定婚姻年龄推迟、计划生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女性得以更科学、更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时间,并降低高胎次生育对孕产妇身体的损伤和风险,提高了中国育龄女性健康水平。根据相关数据,中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2/10万(2015年),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9.43岁(2015年)。女性健康水平提高在劳动力市场的直接表现就是社会劳动时间和生产率的提高,进一步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伴随“全面二孩”*的全面实施,生育*调整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反映在当前女性教育获得。原有严格计划生育*下教育性别差异逐步缩小,甚至女性具有教育优势的趋势,在生育*调整之后将面临挑战。虽然家庭资源禀赋对女性教育获得的影响逐步减少,但由于高等教育年龄与女性法定婚姻年龄的重合,生育*调整将会改变女性对婚育年龄的安排。媒体所热议的女大学生生育问题,虽只是个案,但不可否认,生育*调整对女性首次生育时间的提前具有显著的潜在影响,进而影响女性高等教育获得与人力资本存量。生育*调整也会改变父辈对女性婚育年龄的预期,降低其进入更高教育层次的概率。
其次,“全面二孩”生育*的推行,可能加剧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伴随“全面二孩”*的实施,社会可能形成女性预期子女数和家务劳动时间增加、社会劳动时间减少的刻板印象。生育*调整之后,无论是否有婚育经历,雇主对女性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本的预期都会相应降低。这一“生育代价”现象,将是我国在推行“全面二孩”*过程中最直接的影响。而国家产假延长*将加剧女性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代价”。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地位,会相应地反映在教育预期和工作预期方面。一方面,由于女性在较高职业方面的求职困难,将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对更高教育层次的预期,做出尽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决策;另一方面,女性求职的不利,会进一步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进而导致女性放弃就业成为“气馁工人”。
最后,“全面二孩”*可能导致高龄产妇的增加,对女性健康造成潜在危险。在既有医疗条件下,高龄妊娠行为对孕产妇身体的影响不可忽视。根据已有数据显示,“全面二孩”*实施以来,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比例出现大幅上升。虽然这一增幅更多是生育行为的累积效应导致的,但高龄产妇的增加将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地位产生不利影响。高龄妊娠行为影响女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和生存率,扩大性别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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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23:28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社会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最新资讯:2017年各省市社会工作者证书领取时间及地点汇总
妇女社会*法规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主要内容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的*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劳动权益
妇女财产权益
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身权利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权利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实现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活动参与权:平等地从事科学、技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知识产权:平等地依法享有智力活动成果。
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平等的劳动权益——除不适合的工种岗位外,录用标准平等、同工同酬、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等一视同仁;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
各级*、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妇女有申诉、诉讼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受保护;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保护
人身权利
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从心理、生理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婴卖淫、嫖娼隐私等(环球网校提供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
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生育权益:生育权及特殊保护
家庭财产权:平等的财产权及离婚时的特殊保护
监护权和抚养权益:平等的监护权和离婚、丧偶等的特殊保护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负有责任
有下列侵犯妇女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设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
司法与执法保护
(预防、建立妇联特邀陪审员的制度)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和援助
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妇女社会*法规之外的更多社会工作者相关考试动态,请关注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频道。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频道为您提供考试动态、复习资料、考试真题、备考经验。在环球网校社会工作者论坛,将有更多企业培训师考友与您一起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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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社会*法规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主要内容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的*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劳动权益
妇女财产权益
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身权利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权利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实现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活动参与权:平等地从事科学、技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知识产权:平等地依法享有智力活动成果。
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平等的劳动权益——除不适合的工种岗位外,录用标准平等、同工同酬、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等一视同仁;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
各级*、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妇女有申诉、诉讼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受保护;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保护
人身权利
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从心理、生理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婴卖淫、嫖娼隐私等(环球网校提供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辅导)
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生育权益:生育权及特殊保护
家庭财产权:平等的财产权及离婚时的特殊保护
监护权和抚养权益:平等的监护权和离婚、丧偶等的特殊保护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负有责任
有下列侵犯妇女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设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
司法与执法保护
(预防、建立妇联特邀陪审员的制度)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和援助
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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