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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合伙做生意,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可以报警说诈骗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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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3:02

“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它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另外,从合伙法的角度上来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共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如果是正常的经营活动遭遇不利,大家都亏了钱,就不属于诈骗,但如果只是骗了你的钱而没有开展生意,卷款跑路的,则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区分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合同交换财货属于合法手段,具体来说,合伙人“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就有很大可能是诈骗,而如果还是可以联系上,只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的,就有可能不是诈骗,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另外,如果实在要报警处理的,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不能立案,一般来说合伙做生意都能到这个数额。
最稳妥的建议是根据没有收到分成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靠*的强制执行帮你维护权益,如果确实发现有诓骗行为的再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3:02

合伙做生意如果成立合伙企业的一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没有签订合同并不一定是诈骗,要看当事人是否存恶意欺诈才能确定是不是诈骗。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没有合同,但是实际上长期合伙做生意仅主观上就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算诈骗。
法律分析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如果只是正常经营亏损赔钱的话,那么肯定是不构成诈骗的。如果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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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它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另外,从合伙法的角度上来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共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如果是正常的经营活动遭遇不利,大家都亏了钱,就不属于诈骗,但如果只是骗了你的钱而没有开展生意,卷款跑路的,则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区分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合同交换财货属于合法手段,具体来说,合伙人“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就有很大可能是诈骗,而如果还是可以联系上,只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的,就有可能不是诈骗,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另外,如果实在要报警处理的,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不能立案,一般来说合伙做生意都能到这个数额。
最稳妥的建议是根据没有收到分成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靠*的强制执行帮你维护权益,如果确实发现有诓骗行为的再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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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如果成立合伙企业的一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没有签订合同并不一定是诈骗,要看当事人是否存恶意欺诈才能确定是不是诈骗。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没有合同,但是实际上长期合伙做生意仅主观上就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算诈骗。
法律分析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如果只是正常经营亏损赔钱的话,那么肯定是不构成诈骗的。如果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3:03

和朋友合伙做生意,生意没做成,钱也没有还。如果你手中有他故意诈骗的相关证据,当然是可以进行报警。否则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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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合伙做生意,生意没做成,钱也没有还。如果你手中有他故意诈骗的相关证据,当然是可以进行报警。否则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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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它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另外,从合伙法的角度上来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共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如果是正常的经营活动遭遇不利,大家都亏了钱,就不属于诈骗,但如果只是骗了你的钱而没有开展生意,卷款跑路的,则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区分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合同交换财货属于合法手段,具体来说,合伙人“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就有很大可能是诈骗,而如果还是可以联系上,只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的,就有可能不是诈骗,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另外,如果实在要报警处理的,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不能立案,一般来说合伙做生意都能到这个数额。
最稳妥的建议是根据没有收到分成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靠*的强制执行帮你维护权益,如果确实发现有诓骗行为的再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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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做生意亏本了,两个人应该承担损失,你就没有办法管他要钱,因为你也有责任承担损失。如果本身就没做生意,他只是白拿你的钱,没有做事,你可以报警处理,说他诈骗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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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如果成立合伙企业的一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没有签订合同并不一定是诈骗,要看当事人是否存恶意欺诈才能确定是不是诈骗。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没有合同,但是实际上长期合伙做生意仅主观上就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算诈骗。
法律分析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如果只是正常经营亏损赔钱的话,那么肯定是不构成诈骗的。如果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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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是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报警*也不会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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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它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另外,从合伙法的角度上来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共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如果是正常的经营活动遭遇不利,大家都亏了钱,就不属于诈骗,但如果只是骗了你的钱而没有开展生意,卷款跑路的,则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区分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合同交换财货属于合法手段,具体来说,合伙人“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就有很大可能是诈骗,而如果还是可以联系上,只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的,就有可能不是诈骗,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另外,如果实在要报警处理的,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不能立案,一般来说合伙做生意都能到这个数额。
最稳妥的建议是根据没有收到分成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靠*的强制执行帮你维护权益,如果确实发现有诓骗行为的再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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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如果成立合伙企业的一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没有签订合同并不一定是诈骗,要看当事人是否存恶意欺诈才能确定是不是诈骗。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没有合同,但是实际上长期合伙做生意仅主观上就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算诈骗。
法律分析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如果只是正常经营亏损赔钱的话,那么肯定是不构成诈骗的。如果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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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做生意亏本了,两个人应该承担损失,你就没有办法管他要钱,因为你也有责任承担损失。如果本身就没做生意,他只是白拿你的钱,没有做事,你可以报警处理,说他诈骗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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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它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另外,从合伙法的角度上来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共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如果是正常的经营活动遭遇不利,大家都亏了钱,就不属于诈骗,但如果只是骗了你的钱而没有开展生意,卷款跑路的,则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区分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合同交换财货属于合法手段,具体来说,合伙人“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就有很大可能是诈骗,而如果还是可以联系上,只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的,就有可能不是诈骗,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另外,如果实在要报警处理的,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不能立案,一般来说合伙做生意都能到这个数额。
最稳妥的建议是根据没有收到分成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靠*的强制执行帮你维护权益,如果确实发现有诓骗行为的再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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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它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另外,从合伙法的角度上来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共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如果是正常的经营活动遭遇不利,大家都亏了钱,就不属于诈骗,但如果只是骗了你的钱而没有开展生意,卷款跑路的,则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区分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合同交换财货属于合法手段,具体来说,合伙人“生意没做成钱也不还”,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就有很大可能是诈骗,而如果还是可以联系上,只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的,就有可能不是诈骗,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另外,如果实在要报警处理的,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不能立案,一般来说合伙做生意都能到这个数额。
最稳妥的建议是根据没有收到分成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靠*的强制执行帮你维护权益,如果确实发现有诓骗行为的再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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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如果成立合伙企业的一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没有签订合同并不一定是诈骗,要看当事人是否存恶意欺诈才能确定是不是诈骗。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没有合同,但是实际上长期合伙做生意仅主观上就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算诈骗。
法律分析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如果只是正常经营亏损赔钱的话,那么肯定是不构成诈骗的。如果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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