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不还被起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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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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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3:42
信用卡还不起被起诉了,应当及时还款。信用卡持卡人被债权人起诉的,如果欠款情况属实,但是债务人暂时无力还款,则债务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动与债权人和解、或者在*主持下与债权人展开调解。
就信用卡债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展开协商,通过分期履行、提供保证、适当延展期限等方式达成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和解或调解,则*应当依法作出裁判。<br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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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3:42
信用卡不还被起诉的,建议及时将欠款还清,否则会影响征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持卡人可以与银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并申请银行不要将自己的逾期记录上报征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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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3:42
信用卡还不起被起诉了,应当及时还款。信用卡持卡人被债权人起诉的,如果欠款情况属实,但是债务人暂时无力还款,则债务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动与债权人和解、或者在*主持下与债权人展开调解。
就信用卡债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展开协商,通过分期履行、提供保证、适当延展期限等方式达成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和解或调解,则*应当依法作出裁判。<br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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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3:42
信用卡不还被起诉的,建议及时将欠款还清,否则会影响征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持卡人可以与银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并申请银行不要将自己的逾期记录上报征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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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3:42
信用卡还不起被起诉了,应当及时还款。信用卡持卡人被债权人起诉的,如果欠款情况属实,但是债务人暂时无力还款,则债务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动与债权人和解、或者在*主持下与债权人展开调解。
就信用卡债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展开协商,通过分期履行、提供保证、适当延展期限等方式达成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和解或调解,则*应当依法作出裁判。<br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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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3:42
信用卡不还被起诉的,建议及时将欠款还清,否则会影响征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持卡人可以与银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并申请银行不要将自己的逾期记录上报征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