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27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9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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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合同到期双方不续签可以领取失业金。
二、享受期限: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三、享受标准: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金最低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从2007年7月1日起分别为620元、400元。
四、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于7个工作日内,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暂住证)、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等证件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单位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并粘贴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
3.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及《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等材料交给失业人员,并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
4.失业人员在单位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天内,持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单位所在地)街道(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失业人员在2个月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
6.失业人员于每月20日后,持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9 23:35
领取标准: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9 23:36
各区就业管理处,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可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与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根据苏州市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实际情况,必须完善办法,规范操作。特通知如下: 一、因重新就业等原因造成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问题,仅限于*《失业保险条例》公布后出现需处理的对象。 二、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期限,必须在用人单位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进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缴费不满一年的,本次退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可以核定继续享受前次应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对没有重新就业、不办退工登记手续、没办理过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以及超过发放截止期限的失业人员,不可以恢复继续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仍应按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以个人缴费基数的40%计算的规定办理。一般情况下本次新核定期限的发放标准和前次未领完期限的已明确了的发放标准分段表示,但对合并计算后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二十四个月而只能核定为二十四个月的,可将发放标准较低的月数去掉。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9 23:36
有交过失业险的,在离职后由单位开离职证明去社保大厅失业管理处办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9 23:37
1.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