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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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5:15
昨日,郑州市十四届*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明确设置户外广告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
【规定】
未经行政许可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郑州市*法制办主任张江涛说,目前实施的《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颁布于2002年7月,对户外广告的界定比较单一。此次《条例(草案)》对广告设施、发布载体、发布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便于规范管理。
《条例(草案)》将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户外广告管理的全覆盖,解决了交通领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盲区问题。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其中临时性户外广告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
【细节】
户外广告残损不修复
最高可罚2000元
户外广告就像“城市风衣”,一旦外观破损,或者内容低俗,就会给城市形象抹黑。
对于户外广告的内容,《条例(草案)》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破损、倾斜,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变化】
举牌、散发户外广告
不得影响社会秩序
今年2月,郑州市*法制办公布的《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此次的《条例(草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作了调整,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这对有户外宣传推广需求的商户来说,口子松了不少。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处罚】
公共场所乱贴广告
最高罚款3万元
如果未按照规定,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外张(粘)贴户外广告,或者公然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如果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这样做
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
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等处设置户外广告;
在建筑物屋顶,采用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方式;
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方式;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方式;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