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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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5:15
一、总则(一)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以下简称集体户口)是为解决人事关系委托我中心代理、没有广州常住地址的人员而设立的。(二)为配合*门、街道居委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三)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我中心集体户口人员。二、入户条件及入户申请(一)凡进入集体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2.没有广州市常住户口亲属的;3.没有广州市户口常住地址的;4.未婚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5.委托我中心人事代理,签订三年以上A类人事代理合同的;6.认可本制度,并保证遵守本制度的。(二)入户申请符合入集体户口条件者须填写并提交《集体户口入户申请表》,经审批后向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提交入户材料;三、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职责集体户口由中心综合部负责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制度。(一)负责户口卡的统一保管,建立集体户口人员花名册,随时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动向及更新集体户口人员资料。(二)负责集体户口卡的借出归还登记,收取并保管好部分集体户口人员外借户口卡的凭证,并在集体户口人员归还户口卡时退还相应的凭证。(三)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并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四)根据集体户口人员的工作单位提供的信息,为集体户口人员出具计生情况、婚姻状况等证明,协助集体户口人员到街道居委会办理未婚证和计生证。(五)经常与街道、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保持联系,定时定期交换数据,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四、集体户口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邪教等各种违纪违法活动。(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和规定,提倡晚婚晚育。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集体户口迁出。五、日常管理(一)户口卡管理1.集体户口人员如需使用户口卡,可办理借出手续。户口卡借期每次不超过15天(含节假日),借出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户主卡原件不外借,中心可提供户主卡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每次借出均按时(15天内)归还的,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手册》办理户口卡借出手续;(2)凡借出户口卡期限在15天至30天内的,下次借出时本人须提交除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手册》外,还应提交本人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原件(作为借出户口卡的凭证,借出户口卡期间由集体户口管理人员保管,归还户口卡时退回本人)。2.办理户口卡借出、归还(含退回凭证)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如需要在周六借出户口卡的,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与我中心户口管理人员联系,由户口管理人员交接给周六值班工作人员。如未提前预约,则周六不提供外借户口卡服务。3.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办理借出户口卡手续:(1)不说明户口卡借出原因的;(2)累计两次借出户口卡时间超过15天、30天内归还的;(3)单次借出户口卡时间超过30天的;(4)档案已转出且正在办理市外调动的;(5)上年度未办理年度登记的;(6)已办理结婚登记的;(7)违法犯罪的;(8)其他情况。(二)年度登记1.集体户口人员须在每年12月1日到31日到本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人员年度登记手续。办理年度登记时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手册》以及用人单位当年12月份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一份。当年未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集体户口人员暂停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其他手续。2.工作单位、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联系。不与管理人员联系的,有关后果由集体户口人员承担。(三)集体户口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的有效联系地址。如因填写集体户口地址不实而导致我中心发出的信函遗失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六、户口迁出(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集体户口迁出:1.人事行政关系不再委托我中心代理的;2.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单位具有集体户口常住地址的;3.人事代理人员已在广州市购买了房产;4.人事代理人员已办理结婚登记的;5.人事代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6、其他条件。(二)迁到广州市区其他地方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我中心出具户口迁出证明后到迁入地*门办理迁入手续;迁出广州市外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准迁入证明到我中心办理迁出手续。(三)对于不按时将户口迁出的集体户口人员,我中心将收取相关的人事代理费;在半年之后仍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将停止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有关户口的所有手续。(四)对于本制度实施时间前入户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上述迁出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其他事宜(一)人事代理人员在户口问题上确实存在困难的,本着坦诚、谅解、实事求是的精神来解决。(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中心。(三)本制度由2007年9月 15 日起执行,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