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1:10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5:25
所谓交易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内容,例如汽车买卖合约,买方要给卖方价金,卖方要给买方汽车,所以“汽车”与“价金”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又如房屋租赁合约,“租金”与“租赁标的物(即房屋)”就是交易标的。 既然任何性质的合约,都不能缺少交易标的之约定,交易标的条款便成为一般条款的一种了。 合约约定交易标的的方法可以大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交易标的明确而简单的情形,直接在合约本文中用一般条款表示清楚,例如下面这个股份买卖合约里的"一百万股股份"和"五万元人民币"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 set out in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shall sell to the Buyer One Million(1,000,000)shares of (name of the company from which the shares are issued) at the price of Five Ren Min Bi (RMB¥5) per share, and in an aggregate price of Fifty Thousand RMB (RMB¥50,000). 依据本合约所规定之各项条件,买方将自己所有(发行股票公司名称)公司之壹佰万股(1,000,000)股份,以每股人民币伍元,总价人民币伍万元之价格出售给买方。 subject to ... "依据以下的各项条件"这句话也可以用"in accordance with ..."来代替。 terms and conditions term和condition其实都是"交易条件"的意思,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英文合约中习惯将两个字合在一起使用,是非常普遍的写法。 set out 这两个字也可以用provided for来表示。 One Million (1,000,000) 既然已经用文字表示是一百万股了,为什么还要在后面括号用数字再写一次呢?显然这是法律文件追求高度精确性与谨慎性的表现,避免合约撰写人的一不小心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失,或法律关系不明确。这是因为阿拉伯数字简单好写,依一般经验法则来判断,疏忽写错的机率应该比文字来得大,因此在无法以其它证据推断原本当事人到底如何约定时,以文字为准是比较合理的方法。 如果交易标的很复杂冗长,甚至需要用图表才容易表示清楚,例如股份出卖人有数个,当事人希望表明每人出卖几股、股票序号各为何、股份属于普通股还是特别股等等细节问题,此时可能就需要利用第二种方法:附件,这和上述附件用来辅助定义条款的道理和方法是一样的,不再赘述。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5:25
国际贸易按交易标的分类主要有两大类: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有形的、看的见的商品的进出口称为“有形商品贸易”,简称“有形贸易”或称“货物贸易”。
无形贸易:无形的、看不见的商品的贸易,如劳务、技术或其他非物质形态的商品称为“无形商品贸易”,简称“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的进出口需要经过海关手续,是国际收支的主要构成部分,通常会在海关的贸易统计上显现,而无形毛衣就不会显示,只会显示在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