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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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2:35
您好!两个不能同时申请,需有先后顺序。因为保险都遵循补偿原则,即会扣除您从其它地方已经赔付的金额,对剩下的一部分进行赔付,总的赔付金额不超过总的花费。有此也体现了保险保障的损失而不是盈利的性质。
为了做到这样的*和规范,对于申请第一家,需提供*等就医资料原件。申请第二家,有以下申请流程:
假设A为客户上一家已获得理赔的渠道,B为客户准备申请理赔的保险渠道。
流程:
1、从A处取得分割单原件和*复印件(分割单也叫结算单)
2、再和其它资料一并提交到B公司,申请理赔(B会扣除掉A已经赔付的金额,再减去免赔额和自费项目。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赔付)
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到您,谢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2:35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工伤理赔和意外险理赔是两回事。工伤属于社会保险,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投保相应的险种如果发生保障范围内的事故,意外保险将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如果同时办理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报销,因为商业保险医疗属于费用补充型的,只能报销社保未报完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可以先通过工伤保险报销,超过工伤保险赔偿部分,意外险赔偿在责任限额内合理的费用部分;而意外伤害部分不冲突,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工伤和意外险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赔偿伤残或死亡的保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