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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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3:35
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6: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奖励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151号及财税70号文的规定,由于本案例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在企业取得*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 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相关法规规定,土地*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因为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土地*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四)会计处理 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以上各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涉及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应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3:36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给予奖励款,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账务上可以记入补贴收入科目,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